离婚纠纷中孩子压岁钱咋管?法院明确监护人处分权限
栏目:新闻纵览 发布时间:2026-02-21

都打到一半的离婚官司,女儿那4.2万压岁钱到底该归谁呢?北京法院给出了答案,这笔钱是属于孩子的,父母当中谁都没有权利私自把它吞并。

压岁钱归属明确法律属性

2015年,刘女士与岳先生步入婚姻殿堂,婚后育有女儿小琳。婚后数年,二人感情尚算平稳,然而自2024年起,因家庭琐碎之事,争吵连连,最终走向分居。女儿小琳始终跟随妈妈刘女士生活,当下正在幼儿园就读。

在2025年年初的时候,刘女士向北京平谷法院提起诉讼,诉求是离婚。除了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费之外,她还提出一项重要请求,那就是要求岳先生归还女儿名下的4.2万元存款。这笔钱呢,乃是亲友给小琳的压岁钱,一直存于银行之中。

父亲挪用压岁钱引发争议

岳先生对同意离婚这一情况予以认可,然而却不同意进行存款的返还,他承认那4.2万元乃是女儿小琳所获的压岁钱,属于女儿仅有的个人财产,不过他给出辩解称自2024年起始,已分多次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家庭开销方面,故而不应再作返还。

刘女士在当场对这一说法予以反驳,她表明双方自2024年起便开始分居,根本不存在共同家庭开销这种情形,岳先生私自挪用女儿的钱。他完全没资格这么去做。

法院认定压岁钱归孩子所有

平谷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清晰明确的判决,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,这表明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然破裂,故而法院对离婚请求予以支持。鉴于小琳年龄尚小,且长期跟随妈妈生活,旨在维持生活环境的稳定,判由刘女士直接进行抚养,岳先生每月需付给18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。

最为关键的要点在于那4.2万元名为压岁钱的款项。经由法院认定,此款项属于亲友针对女儿小琳所作出的财产性赠与行为,这笔钱财明确归小琳个人所拥有。岳先生并不具备随意花销这笔钱财的权利,其必须将此予以全额返还。而这笔钱将会由直接抚养人刘女士进行代为保管。

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职责

法院于判决之时,将民法典里的相关规定予以引用,父母身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,其履行职责之路径,必定需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一原则来进行,进而对孩子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予以保护,监护人在对待孩子财产之时,除掉为孩子利益进行考虑之外,是不能够去处分孩子财产的。

说到本案具体情况,双方都承认那 4.2 万元是亲友给女儿的压岁钱,故而这笔钱理应归女儿个人所有。刘女士身为监护人,没权利随意处置这笔钱。岳先生同样作为监护人,也没权利随便处理这笔钱。岳先生称把钱花在了家庭开销方面,可双方已然分居,并且他还拿不出证据表明是为了女儿利益才花的这笔钱,所以法院自然不会支持他的这种说法。

分居期间擅自花销不被认可

2024年,岳先生在与妻子分居后,动用女儿压岁钱的这般行为,是欠缺法律依据的。夫妻实现分居状态呀,那就表明经济已然分开了,双方各自展开生活。而在这种情形下,把孩子的-money,拿去花在自己日常的各项花销用度之上,显然是不符合“为孩子利益”这一前提条件的。

法院着重特别指出,岳先生未能拿出任何有助于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小琳身上的相关证据。像是为孩子缴纳学费,给孩子看病,为孩子购置学习用品等诸如此类情况,才算得上是为孩子的利益而花销。普通家庭用于各项事务的开支与处于分居状态下的孩子并无关联,是不能够从孩子的压岁钱当中予以支出的。

法官提醒家长尊重孩子财产权

于案件后,法官发出重要提示: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,得享有独自的财产权利。亲友给予孩子的压岁钱,只要不存在特别约定,便属于孩子个人财产,并非家庭共同财产。父母身为监护人,仅具备代为保管以及合理管理的权利,并不拥有所有权。

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那样,如果监护人打算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处分,那么唯一具备合法性的理由便是“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”,像用于孩子的教育方面、医疗方面以及必要生活开支方面才可以,在离婚分居这种情况下,双方理应先针对财产要如何进行保管展开商量,要是商量不成那就前往法院去解决,以此来保证孩子的钱不会受到侵害。

小时候你所获的压岁钱,是由自己来管理,还是爸妈进行管理?如今你已然成为家长,面对孩子的压岁钱,会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?欢迎于评论区,去分享你的做法,点赞并转发,以使更多家长能够看到这个重要的提醒。